提货单仅仅是承运人对收货人的单方承诺
2026年02月12日
(二)提货单仅仅是承运人对收货人的单方承诺
鉴于提货单不属于《海商法》下规定的提单,因此不当然具有法律上提单的属性和三种功能[9]。实际上提货单不完全具备提单的以上功能,首先,提货单签发的时间一般是在货物到港前后,而运输合同早在货物装船之前就已经订立,因此提货单无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除非提货单是正本提单直接加盖船代章和海关放行章而产生);其次,从提货单签发的背景来看,承运人确实已经接收货物、也已经装船,但这并不代表提货单能够作为货物已装船的证明,实践中即使提货单能够作为这样的证明也毫无意义。
提货单由承运人向收货人签发,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但实质上是承运人对收货人的单方承诺。可以明确的是,这一承诺是与运输合同紧密相关的,甚至需要始终建立在原运输合同的基础上。如果运输合同终止或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该承诺也将不复存在。(https://www.daowen.com)
按照运输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义务,可以将提货单视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的该承诺是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部分义务的承认。因为承运人在签发提货单时,尚未完成货物的交付,运输合同也还未履行完毕。在承运人已经收回正本提单,但运输合同还未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形下,提货单是提单在运输合同下部分功能的延续,是承运人的一种承诺,笔者认为收货人在该提货单下的权利不得超越在原提单下所拥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