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权理论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诞生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约瑟夫·萨克斯教授针对美国政府行为中存在的环境管理行政决定过程公众参与程度低、环境诉讼中存在的当事人资格等问题,在公共信托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理论。[3]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布的《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宣布,“人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塑造者……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对于人的福利和基本人权,都是必不可少的”。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视为新的人权。基于环境权理论,公民享有在适宜人类生存的环境当中生活的权利,享有洁净空气、水源、食物等基本权利。当其权利受侵害,公民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