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流通性高,保险人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往往无法实现
2026年02月12日
(二)海上
保险合同流通性高,保险人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往往无法实现
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或者人身保险合同,往往被保险人较为固定。而海上保险通常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这决定了海上保险具有相当强的流动性。海上保险的标的,通常为货物保险及船舶保险。就货物保险而言,投保人往往并非被保险人,贸易术语下如果是卖方负责购买保险,则通常卖方作为投保人,而最终被保险人为国外的买方;贸易术语下若国外买方负责购买保险,通常也是卖方代办。比如在海上国际原油贸易中,根据杨良宜先生的说法,“要提一提的是石油产品经常在海上运输途中买卖,几十次或上百次也有”。
因此,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流通性,投保人往往并非最终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和最终的被保险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就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条款的范围进行商讨和沟通以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以及购买哪个保险公司的保险(事实上由于运输单据的流通性,最终的被保险人是谁,投保人并不知晓),因此投保人就保险人对除外责任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并不关心。即使保险人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投保人也不会转而去给最终的被保险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因而立法所谓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无疑过于理想化而将落空。
就此,汪鹏南教授也表示了上述相同的观点,其认为“对于已使用多年的海上保险条款,而且被保险人也早已熟悉该条款及其中的除外责任条款,被保险人不能借口其保险工作职员是新手,并不了解该条款而认为保险人违反了明确说明除外条款的义务。最明显的例子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因其可转让性,使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毫无可操作性”。[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