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的启动——会见机会的提前

(一)辩护权的启动——会见机会的提前

关于新《刑诉法》的修改可以从一个微细处说起。1996年《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删除了“讯问”后面的“后”字。一字之差虽然微细,但却蕴含着重大意义,立法者开始意识到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的重要性,并将辩护权的开端设置在第一次讯问中,此时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正式介入刑事诉讼,由此包含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会见权亦相应得以提前。[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