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二元所有权结构本土化

(一)将二元所有权结构本土化

法律移植的真正目的在于实现英美信托制度的功能,而非简单复制制度的表面形式。英美信托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财功能,即信托能否成为委托人的有效理财工具;二是传承功能,即信托能否保障受益人的收益权。在中国,有效移植信托制度,一方面要发挥英美信托制度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要与本土的一元所有权司法体系相融合。

在信托财产所有权设定上,尽管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在信托关系成功设立后,受托人已经实际享有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最具合理性。这一方面可以赋予受托人更灵活的处分权,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理财功能,另一方面可使公示的权力状态和实际的权利状态保持一致,消除委托人对财产信息披露的不安,增强信托登记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https://www.daowen.com)

而在受益人权利保障层面,建议将“受益人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本土化为“受益人的收益请求权”。在收益权受到侵害时,受益人不仅能够根据信托合同向受托人主张收益请求权,而且还能通过零利益规则、闭锁效应、谨慎投资人规则等一系列配套措施规范受托人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