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

三、结论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所确立的是环境污染案件侵权行为构成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八条第(二)款作出关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的规定,将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推定侵权构成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逻辑推演原则,按照原告提交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侵权因果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证推翻侵权因果关系→根据逻辑分析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侵权因果关系成立时)原告对损失的因果关系举证这样的顺序来完成案件的审理。


[1]陈敏、蔡梦婷,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

[2]王社坤:“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理解”,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2期。

[3]唐小晴、张天柱:“环境损害赔偿之关键前提:因果关系判定”,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22卷第8期。(https://www.daowen.com)

[4]陈聪富:“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之检讨”,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5]侯茜、宋宗宇:“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载《社会科学家》2006年5月第3期(总第119期)。

[6]冯娇雯:“论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7]宋宗宇、王热:“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年第18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