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的资格准入要求

1.主办券商的资格准入要求

《主办券商管理细则》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三)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四)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证券公司从事做市业务必须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交易需求而建立起足够的库存股票。主办券商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等有关做市能力、履行做市承诺、做市信誉、信用程度等资信情况,应当由特定的评估机构定期对主办券商进行总体分析与评估,并及时向广大投资者公布。主办券商应当具备非常强的库存证券管理能力,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库存证券的可能风险。主办券商应当具有准确的价值发现能力,要非常熟悉自己持有的库存证券且必须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这样才能在新三板系统中更加准确的报价,从而获取相应的利益。另一方面,主办券商的做市行为必须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与系统公司的审查,若出现不履行双向报价、不及时交易、显失公平的交易等损害投资者的行为时,主办券商将会被限制做市行为或停止做市资格,严重的话会因违反有关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