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五)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这是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最常用的罪名,是性侵犯男童案件的“兜底”追诉条款。在客观上打击了犯罪,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震慑作用。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思:首先,猥亵儿童从字面含义而言,仅是指身体表面的接触,而对未成年人男性的性侵犯主要体现在于对其性权利中的性健康权、性自主权的侵犯;严重的行为轻描淡写化,不能揭露犯罪的本质特性,也不能完整地体现国家对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其二,由于该罪名没有区分有无性侵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后果更严重的奸淫行为和一般猥亵行为在同一罪名论处,不能做到罪刑法相适应;其三,该罪名的处罚不重,相比起奸淫幼女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即使多次性侵犯或者性侵犯多名男童,只要不在公众场合或者不聚众进行,最高量刑也仅是五年有期徒刑,两者相距甚远,不能体现《刑法》的保护。

综合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对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是不足够,在司法实践显得有些左支右绌,有较大争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