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2026年02月12日
四、结论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承运人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负有申请消防部门鉴定火灾事故原因的义务,并负有证明火灾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中认定的火灾事故原因有异议,其可以通过申请复核或收集相反证据向法院证明消防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有错误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林翠珠、杨凡,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https://www.daowen.com)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