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管辖权的相关问题之新探

115.关于仲裁管辖权的相关问题之新探

赵汉根[1]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我们在面对仲裁管辖权和仲裁协议关系的迷雾时,想起苏东坡的这一名句。单讲仲裁管辖权,问题似乎并不复杂,我们甚至可以很容易地给它一个定义:基于仲裁排除司法管辖的原则,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提交给仲裁庭解决,则案件只能用仲裁方式解决,不能由法院司法解决,这就是仲裁管辖权。但当我们基于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唯一发生根据,而将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作为确定仲裁管辖权方法时,问题就变得比较复杂,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问题的原因何在?如何正确处理?请看本文来自仲裁和司法监督实践得出的分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