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受理法院之间的保证关系

(四) 保险 公司与受理法院之间的保证关系

与一般担保不同的是,诉讼保全的保函并非直接出具给受益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是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责令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的,因此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向受理法院作出的,而且由法院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所以,法院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关系中的一方不可或缺。在保全申请错误的情况下,财产保全担保不仅可以弥补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也可以纠正受理法院的错误司法行为。可以说,财产保全担保既包含了对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私权利的担保特征,同时也包含了对司法公权力予以担保的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与受理法院之间亦构成了担保与被担保的保证法律关系。而在这一担保法律关系中,受益人主要是以受理法院为代表的国家司法机关,但其受益并非体现为直接获得赔偿金,而是通过保险公司向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予以赔偿来体现。

在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担保法律关系中,基于对诉讼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及诉讼保全申请人自身信用进行风险研判,保险公司认为诉讼保全申请人的信用良好,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或基于该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较小,所以保险公司愿意提供担保。笔者认为这种担保实质上属于一种信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