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我国《婚姻法》尚未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公示的对抗效力,所以造成了与《物权法》规定的冲突,进而造成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失衡。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有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取得予以限制的必要,笔者建议对《婚姻法》进行修订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依法进行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产所引发的合同效力纠纷。
[1]陈克宇,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