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关的制度就应当有相应的机构与之对应。英国形成“金融企业→金融督查服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如此特有的机构体系与国家的实际情况分不开。在中国,想要构建如此清晰的投资者保护救济体系可能有些强人所难,毕竟我们一直存在“地缘辽阔”、“人多民族多”、“中国特色”等因素。但太简单的构架,总会担心管理无法辐射全国、权力集中滋生腐败等。而无论何种理由,拒绝体系化、清晰化是无法被接受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