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适用前提不清

(二)税收强制执行适用前提不清

在实际执法中,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是不是都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可以”执行。因此有学者认为,税收强制执行要根据有关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前提条件,对行政相对人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首先,相对人负有法定的纳税义务,这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基础要件;其次,相对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这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客观要件;第三,相对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逾期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这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观要件;这三者缺一不可。同时还认为根据税收强制执行立法的精神,对确无履行纳税能力,又非主观故意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不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际上对这些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既违背了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的宗旨,又收不到好的社会效果,相反还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