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探讨

15.房地产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探讨

朱永胜[1]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税收征管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执行行为。具体讲就是指税款、滞纳金、罚款限缴期限到期后仍不缴纳时,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部分财产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罚款的执法过程。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税收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矛盾的焦点上,一些纳税单位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偷税甚至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某些地方、某些税种上还相当严重。因此,赋予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普遍反映存在执行难以及执行难以达到迫使纳税人履行义务的问题,其个中原因除了税务机关自身手段不硬之外,主要是法律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限,执行条款原则性较强,导致税务机关对许多纳税人的欠税无法执行,涉税争端不断,纳税环境和纳税秩序恶化。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强制执行程序,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解决涉税争端,正确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我国税制研究的重点课题所在。对此笔者根据近年来工作实践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结合当前的理论研究,对当前税收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做一些有益的法律探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