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与听证

(1)告知与听证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只要无其他破产申请替补进去,破产程序自始不能形成。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提出撤回破产申请,法院应当告知所有债权人。若债权人表示异议,则可追加其提出破产申请,以使破产程序持续进行;债权人提出撤回破产申请,法院应当告知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若有异议的,则同样可追加其提出破产申请。

异议提出后,建议法院以听证形式,确认是否申请人坚持撤回,是否追加新的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否继续破产程序等。听证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间可自行达成债权债务处置的民事协议。(https://www.daowen.com)

此外,法院应将追加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以保持破产程序的连续性;将准予债权人或债务人撤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对方当事人及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