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船舶融资的现状分析
传统的船舶融资市场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为辅的结构模式,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租购、公司上市和发行债券等。其中,银行贷款占主导地位,是主要的船舶融资方式。现代船舶融资逐步转向资本市场,信托制度的出现及其在证券市场的运用为船舶融资方式的创新提供了可能。通过信托进行融资使航运企业在运用航运经验和发挥运营能力的过程中,可以不再依托于对船舶所有权的享有,破除了航运企业资本实力对进行船舶融资的制约。
国际主流的船舶融资模式有:1.面向个人投资者募集基金满足船舶建造的KG模式;2.面向所有投资者集资并专业经营船舶收购和租赁的信托模式(新加坡的海运信托基金就是以船舶为信托资产,向公开市场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向银行贷款,从事船舶的购买和租赁);3.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用于船舶租赁的伊斯兰债券模式;4.依靠税法政策保障的税务租赁模式(英国税务租赁是最流行的税务租赁模式,享受船舶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特点)。
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传统国际航运融资银行大幅收紧了航运融资业务,从国内来看,尽管国务院出台政策来支持船舶融资,但受到监管政策的影响,商业银行对船舶贷款仍持较为谨慎的态度,银监会2014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标准、业务范围、融资渠道等都进一步放宽了限制。在融资渠道上,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存款、境外融资、同业拆借和资产证券化等,而商务部监管的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却不能享受这些政策优惠。
融资租赁及资产证券化作为两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可以很有效地解决航运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我国《海商法》没有就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方面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光船租赁合同的规定适用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依据也没有进行解释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正式颁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https://www.daowen.com)
同时,目前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没有充分考虑船舶融资租赁的具体特征,这也成为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开展的瓶颈。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有关中方投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50%的规定,相当部分外资出租人无法就融租船舶在中国获得所有权登记,有的当事人在履行中将船舶完全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以规避《船舶登记条例》。
2009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始上线运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并发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实践中,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内资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均可在该系统上进行登记。租赁物范围包括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也包括船舶在内。据了解,登记系统中现已存在一批船舶登记信息。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兴起为船舶融租交易安全提供有力保证,根据登记规则,任何机构、个人在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后,均可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因此,如若船舶进行相应登记,即使承租人以登记所有人的身份转卖船舶,与之进行交易的相对人也可查到船舶融租登记,从而降低交易风险,同时保护了所有人与第三人利益。但遗憾的是,征信中心登记效力尚未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