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则,对《预算法》进行修订

(二)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则,对《预算法》进行修订

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实际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国企掌控,平台的经营状况很显然透明度不高,从制度层面来看,这种设计存在隐患的几率大。相反换一种思维,采用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解决地方政府融资的问题会更有效,通过加强对地方债的立法,着重地方发债的主体资格、地方发债的目的和资金用途、地方发债的发行程序、地方发债的法律监管、地方发债的政府法律责任上,规范政府发债在法律的框架下阳光合法的进行,并可以做到风险可控。因此,引导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解决融资问题的模式会比现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模式的风险更为可控。

2014年上半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部分省市启动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并出台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尝试通过对《预算法》的修订前的试点改革,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以及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https://www.daowen.com)

国务院批转的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这能够看到中央在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的思路就是通过制度升级来解决现行地方融资平台的暗箱操作的风险,可以预见按照这种思路来执行,将来现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操作方式将会逐渐缩小或者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