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荣飞 曹阳辉[1]
在我国海运实践中,广泛使用着一种特殊的单证——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也称小提单。虽然实践中常用“小提单”的称呼,但提货单与提单差异较大,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关于“提货单”的规定。本文从实践和法律的角度对提货单进行考察,对收货人依据提货单行使提货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