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如就放开老旧私有房屋的重建、改建问题而完善相关规定,应至少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四、我省如就放开老旧私有房屋的重建、改建问题而完善相关规定,应至少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上位法未能就改建的程序性操作细节完善,我省在立法中对操作层面应细化相关程序性的配套环节,先易后难。在2/3以上权利人同意即可以对建筑物进行重建和改建的规定的大背景下,对于剩余不足1/3的权利人如何保护,非公共利益的强拆还没有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这样具体的规定,如何补偿、救济程序、拆除重建的相关细节均需要完善,否则难以实施,但至少可以对在单一主体或多个所有权人全部通过的情形下优先予以处理。

(二)应建立在《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及其《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从落实有利于改建的思路出发进行相关的规定,不能人为增加相关限制性规定。

(三)对于老旧私有房屋重建和改建时只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可,在此基础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同时可以对于容积率方面适当增加予以支持。(https://www.daowen.com)


[1]徐清波,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