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

(二)仲裁

仲裁也可以成为信托纠纷的解决方式,成为信托利益相关人受损后的救济手段。

仲裁中,中立的第三方(由一名或者多名仲裁员组成)听取争议双方的观点,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而后做出有效的裁决。和诉讼相似,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和诉讼不同,仲裁具有私密性、争议双方对仲裁人的选任、仲裁程序都有发言权。一般而言,争议双方为节省时间和金钱会对举证的程序和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信托纠纷具有以下的优点和缺点。仲裁的主要优点有:双方可以选任对信托有很深了解的专家作为仲裁员;鉴于许多法院的法官对信托知之甚少,信托专家仲裁员的选任将更有利于达到公平的结果,并且最大程度地维护信托委托人的目的。仲裁的主要缺点在于:仲裁的程序有可能会比较随意,可能不完全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仲裁往往没有前例可依,降低了仲裁结果的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