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股权代持及回购问题

二、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股权代持及回购问题

股权代持因其募集资金渠道灵活,有利于整合资源等优点,广泛存在于集团代管的尚未完全退改的主业的辅助支撑企业或者是多经企业,在新的历史阶段,其所滋生的关联交易、经营壁垒等问题日渐突出。

国资委200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明确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一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2009年3月,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但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国有企业在贯彻落实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时仍面临挑战。

一是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会持股会”或“员工持股会”虽能隐藏实际持股人身份,但是无法回避“工会持股会”和“员工持股会”因其不具独立法人人格而不能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适格出资人问题。

二是部分国有企业的部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通过其他职工继续代其持有相关公司股权。(https://www.daowen.com)

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利用行政命令强行回购员工股东的股权,影响企业内部稳定,也违反了私权自治和公司股权回购等法律制度安排。

因此,要建立健全职工股东退出机制,理顺职工股东在企业内部的股权转让通道,在保证相关公司股东构成的相对稳定的同时保持现有利益格局,维护内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