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概念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既是会计学概念,又是法律概念。从会计学角度而言,应收账款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从法律角度而言,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是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应收账款权利质押制度,但对于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其概念如何定义,《物权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目前只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与《物权法》配套的部门规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找到应收账款的定义,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应收账款是在票据、存单债权之外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和收取的一定数额的现有和未来的金钱债权,是没有被有价证券表彰的金钱债权,其实质上是一种付款请求权,主要指基于买卖、租赁、承揽、服务等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2](https://www.daowen.com)

虽然《物权法》已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质押,只有那些既符合立法精神,又能对债权起担保作用且具有可实现性的应收账款才能够进行质押,因此,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特点:1.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质权是一种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价值权,其标的物应有变价的可能。”[3]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据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可以转让的。2.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明确。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明确、具体、可估价,其金额、期限、付款方式、付款方名称等要素必须齐全完备,才能进行质押登记,质权设立才能有效成立。否则,如果产生纠纷,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3.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债权和未来债权。“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权利。”[4]4.应收账款应仅限于金钱债权,而不包括非金钱债权。从而避免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实现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繁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