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

(一)“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

通常而言,各方基本都认同个人有权主动要求删除其本人在网上所发布的信息。比如,国内主流的互动交流工具新浪微博和腾讯微信都允许信息发布人删除或撤回自己发布的信息内容。

引发争议的在于第三方对自身的评论或对事实的陈述,若并非不实陈述,被评论人是否有权基于该信息给自身造成的不便或困扰而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该等信息。从传统的观点来看,这似乎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提案)亦将“行使自由表达权”作为排除“被遗忘权”的例外之一。但问题是,言论自由同样不是没有限制的,一般认为,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而很明显,越来越多人认同“被遗忘权”亦是个人应有之权利,将一个人过往的错误不加限制地永久记录及随时被人拿来说事,可能会抹杀人们自我改造的希望和动力。也正基于此,上文所提及的欧盟法院的判决中最终以新闻自由为由认定报社免责,但提供新闻搜索链接的谷歌公司则败诉。(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这种看似矛盾的审判逻辑恰恰反映了“被遗忘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冲突,以及法院试图在新的网络时代对二者进行平衡保护的努力。依法院看来,言论自由值得保护和珍视,即使是“被遗忘权”也不能要求他人的言论在世界上彻底消失,但只要删除了公共的搜索链接,则普通人要在网络海量信息中搜寻到某一特定信息的可能性将变得极低,因此其传播风险亦可被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