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药害事故救济基金来源

(四)法定药害 事故救济基金来源

在众多学者和社会人士眼中,药害事故发生后,作为以此为盈利的药企必须要承担其中大部分责任,其实这是不公平的。众所周知,一种新药的研制和开发所要花费的企业财力和精力是非常巨大的,而未知科学的领域是无止境的,因此过于强调药企的责任是不明智的。纵然是处在市场经济中,盈利是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但依据一定的风险投资才会有相对收益的市场经济定律来看,要是投资的风险超过药企的承受能力,对于药企的生存、新药的面世、未来人类的健康来说,其带来的后继影响是不可估计的。而作为药品税收的受益者——政府,药品使用的受益者——消费者来说,面对已发生的药害事故,是不是也应该公平地对待,公平地承担自己那份责任呢?

在此文中,笔者的对救济基金的来源有几个设想:(1)药品生产企业在推出新药上市或者药品销售企业引进国外进口药品的时候先缴纳一定额度的部分药害事故保证金,然后按每年的销售额再提取一个稳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其余部分保证金上交药害事故救济全国委员会。而为了不损害药企的利益和积极性,在规定的年限后,没有发生药害事故,就返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给药企;(2)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每年国家的财政预算中,拨一定额度的税收给药害事故救济委员会作救济基金之用也是在情理之中;(3)作为每一个现代公民,一生都难免会有机会接触到药品,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也有责任为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缴税,缴纳小数额的钱但对于可能受惠一生的药害救济来说,民众是能接受的;(4)接受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或其他慈善基金。当然在这几种有效来源中,药企的缴纳的药害事故保证金和政府一定的财政预算是长久的,因此长远来看,它们是占药害事故救济基金的最重要部分,而剩下其他一次性的资金来源在短时间的药害事故救济基金可能占比较重要地位。(具体见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