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用地出租,在其上盖未办理报建及产权登记的效力问题,个人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一)农村集体经济用地出租,在其上盖未办理报建及产权登记的效力问题,个人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应先确定该集体经济用地的性质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其次是确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是土地还是上盖建筑物。如是农用地,无论租赁的是土地还是上盖,只要在审理时并未办理或经批准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均应为无效合同。对于建设用地,如果租赁的是土地使用权,则只要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均应认定合同有效。至于当事人租赁土地使用权后自行出资兴建的上盖是否合法的问题,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租赁的是地上建筑物,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以及省法院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需判断地上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法,是否为违章建筑或工程质量及消防验收是否合格,从而认定合同效力。这里要注意的是是否符合规划法的问题。在《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由于城市规划法调整对象是城市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因而在该规划区外的农村、乡村并不需要按《城市规划法》的要求进行报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以没有上述证照为由认定相应的合同无效。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规划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了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乡村亦需要报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否则可能因违反规划法而被认定无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