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都将检察院列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之一。美国是英美法系现代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始国,其环境公益诉讼采取的是集团诉讼的形式,在检察机关起诉方面采取两种方式: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和检察官起诉制。根据《美国法典》第二十八卷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美国检察机构对涉及联邦利益的案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英国在侵害环境事件频频发生后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由检察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当中,法国规定检察官有权在公益民事诉讼中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代当事人参与诉讼。1976年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十三编“检察院”部分,专门规定了检察院可以作为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代表社会公众参加诉讼;检察机关在公共秩序受到危害的情况下可以依职权提起诉讼。德国《行政法院法》明确规定,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检察官司和地方检察官,依法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
我国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目前仍处于部分地区试点阶段。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广东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试点。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2月先后颁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提出检察机关可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学者认为,中国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检察机关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拥有环境公益诉权。[5]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仅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监督者的身份,更主要是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起诉。
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主动性,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制度特别设置了诉前程序。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督促、支持或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等主体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才起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诉前应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笔者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可将检察机关列于补充的地位,当其他适格的公益诉讼主体缺位时,检察机关才需要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举证难、成本高、专业性强等特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专门监督机构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较其他诉讼主体具有明显优势。据统计,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5年在13个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截至2015年底,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6],山东等6省检察机关已提起8起公益诉讼(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