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强制执行的财产价值难以准确把握
《征管法》明确规定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还具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但是在具体的强制执行操作中,最难以判断的就是查封扣押财物的价值问题。如《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单价五千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面五千元是原值,现值,还是公允价值?尽管《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但具体按照哪一个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的某生活用品(手机)市场价为六千元,但公允价值只有四千元(去掉折旧等因素),税务部门能否扣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