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专利的披露

(一)相关专利的披露

因专利陷阱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会造成极大的限制,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专利陷阱的危害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对专利陷阱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标准制定组织一般要求其成员在标准制定前要进行专利披露,同时在必要时候对已实施专利陷阱的公司进行一定的惩罚。

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向Rambus公司发出声明(Statement of Objections),初步认为Rambus因滥用了其在动态随机存储器芯片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从而可能违反了《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Rambus在JEDEC固态技术协会制定标准过程中有意隐瞒了其所持有的相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而后要求就这些标准专利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构成专利陷阱。为了消除欧盟委员会的担忧、避免处罚,Rambus作出以下承诺:对其构成专利陷阱的SDR和DDR芯片标准,不收取任何专利费用,对于JEDEC以后更新的标准(DDR2和DDR3),Rambus征收每单元销售价格1.5%的专利许可费用,远远少于之前Rambus对DDR收取3.5%的标准。欧盟委员会接受了Rambus的承诺。这一因专利陷阱引发的案件说明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相关的专利权人必须披露其相关权利,否则将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为了避免在制定了技术标准后出现专利陷阱,标准制定组织一般都会有一系列的规则,要求在采用某项专利技术作为标准之前,参与制定的成员必须披露潜在的知识产权、专利费率以及许可条款等,以减少标准制定后的专利陷阱。在标准制定前要求行业成员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披露,可以给予标准制定组织及行业成员考虑标准的选择,若某一候选技术是专利技术,同时其专利权人要求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率,则标准制定组织和行业成员可转向另一替代性、特别是非专利技术,同时有相应的筹码与候选专利技术的拥有者谈判,以获得更低的专利许可费率。(https://www.daowen.com)

在这项专利披露规制中,披露的范围应当是参与制定标准的所有成员披露其相关的专利。除了希望自己拥有的专利成为标准的专利权人,参与制定标准的成员还要包含标准制定组织认为可能成为标准的候选专利的拥有者。这可以避免“非故意不披露”,即专利权人未能对待制定的标准有准确的预见,认为自己的技术不能进入标准,但在最后却被选为了标准中的必要专利。[17]这种情况也会形成专利陷阱。因此,披露行为的主体应当包括所有参与制定标准的行业成员。另外,应当披露的相关专利在这里不仅包括了专利权人现时已获得的专利权,还应包含其正在申请的未决专利。虽然未决专利并未真正获得合法的专利权,过早的披露有可能造成技术被公开,若最终未能成为有效专利,则技术拥有者会失去将该项技术作为商业秘密的机会。但如上文所述,在行业的发展中,行业成员本身往往比执法机构更能掌握行业的发展动态,若将未决专利排除在标准制定中应披露的范围之外,则很容易被行业成员,特别是希望成为标准中必要专利的成员所利用,通过调整未决专利在申报过程中的时间及发展方向,规避标准制定的披露规制。因此,现在很多标准制定组织对披露规则限定了比较广泛的范围,一般都要求披露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以及正在申请的未决专利,甚至有些组织,如ITU及VITA,除了上述要求,还要求成员披露其所知道的、与标准制定有关的第三人的专利及未决专利,尽可能地避免专利陷阱的出现。同时,对于正在申请的未决专利,有学者建议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护专利权人的私有权利,即“知识产权人只向负责制定标准的工作组(而不是成员大会)披露其知识产权状况。工作组应该就这些信息保密,并保证只将这些信息作为协助标准化组织判断拟采纳的技术方案之用”。[18]

我国《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就是针对专利陷阱所制定的规定,该项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技术标准化中专利陷阱的规制,并在《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下,对于该行为有已量化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