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法律问题研究
靳林明[1]
经过社会各界多年的呼吁,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首次得到确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新的《环境保护法》生效实施,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搭建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诉讼主体资格属于被关注的焦点之一。笔者尝试从环境公益诉讼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着重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法律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