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上劳动关系的类型及瓶颈
2026年02月12日
一、我国海上劳动关系的类型及瓶颈
所谓海上劳动关系,是指海员、船东、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在特定的船舶配员服务中所结成的法律关系。根据《海员条例》以及《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和《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在海上劳动关系中,可能与传统劳动关系相同,仅存在两方主体,即用人单位与海员;也可能涉及三方主体,即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以及海员。笔者从船员录用主体的角度,将我国海上劳动关系划分为三个类型:境内航运公司使用自有海员从事运输;境内航运公司使用非自有海员从事运输;境外航运公司使用我国海员从事运输。
在实践中,我国海上劳动关系存在的瓶颈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海上劳动关系因涉及第三方的参与,往往存在三个甚至以上的主体以及多份相互关联的用工协议,从而加剧了识别劳动关系中“资方”所处法律地位究竟属于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困难;第二,在海员外派劳动关系下,由于引入涉外因素,使得相关法律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以及在准据法下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变得扑朔迷离;第三,当海员遭受疾病或因意外事故致伤、残、亡时,各个曾经参与劳动关系的企业主体的责任如何确定,在赔偿方面,社会保险、法定赔偿标准、约定赔偿标准以及商业保险四者的关系如何适用[2],这也是前述两个问题所衍生的另一个法律难点。(https://www.daowen.com)
针对上述瓶颈,笔者将在下文对我国目前可以用来调整海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梳理,评述我国目前在该方面的维护机制运行状态,并结合维护机制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指出目前的维护机制的“应然”与“实然”运行效果的分歧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