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否等同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严重违反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是否等同于“严重不负责任”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颁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划定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范围,其中不仅包括擅离职守、拒绝诊疗、非法进行实验性医疗等明显的“责任性问题”,还包括“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这一颇具争议性的“技术性问题”。在笔者所经办的数百件医疗损害案件中,经鉴定及审判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案件中,主要原因是医务人员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的,而“擅离职守”等情形并不多见。因此,非常有必要讨论“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否等同于“严重不负责任”问题。

2.“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能等同于“严重不负责任”,理由如下:其一,临床实践中,不仅国家卫生部(现国家卫计委)、中华医学会有颁发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省市甚至有部分医疗机构都有颁发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谓“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具体指哪些不明确,容易造成适用混乱。而且,即便医学教材也有不同版本,各版本之间内容并非完全一致;其二,医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科学,所谓“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实际上是不断处于变化、发展、完善过程中的,把这些诊疗规范当成一律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并课以刑法会阻碍医学的发展;其三,“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与“一般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实难区分,能够区分的往往是因此导致的后果严重与否。如某医务人员对患者使用青霉素时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按诊疗常规应当就地抢救,但该医务人员一时忘记了该抢救常规,看见患者出现“休克”后立即将患者送至抢救室抢救,但因为时已晚,患者不治身亡,我们是否因此判断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呢?如回答是肯定的,那如果该患者抢救成功呢,是否还是“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其四,有时候,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并非“不负责任”,而是技术水平不足所造成,如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例:某患甲状腺肿大的年轻女性患者在某医院行手术治疗,术后在病房出现颈部切口出血,患者随时会因血肿压迫气管导致窒息。按教材《外科学》要求,应当是在病房拆开手术切口,但医生违反了该诊疗规范,将患者送手术室拆线,结果患者在送手术室过程中出现窒息并最终成为植物人。本案中,医生违反了教材《外科学》且造成患者成为植物人,应属于“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但该医生并非“不负责任”,他也是在想尽快抢救患者,只是他当时在紧急情况下,不记得这种情况下的抢救规范以致违反诊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