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的审查及处理决定程序
2026年02月12日
(三)对案件的审查及处理决定程序
审查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监督人的申请请求或者控告、举报内容以及其他情形,对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或者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案件事实开展调查核实,或者按照“两高三部”《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行为开展诉讼违法行为调查。审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对承办人提出的建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组织合议讨论,明确是否提出监督意见和监督意见的方式、内容等,报检察长审批或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并制作《通知书》发送申请监督人、控告人、举报人。经审查,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发送申请监督人、控告人、举报人。对法院审判人员存在过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追究其执法办案过错责任,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将材料移送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
[1]杨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该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两高”《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