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2026年02月12日
五、结语
以前述标准为参照,不难判断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许峰案、福建省长乐市人民医院李健雪案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通过对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梳理,结合目前医疗纠纷处理实践,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的罪名并不能准确概括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亦不符合目前“医疗损害鉴定”逐步取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实践情况,有必要修改罪名为“重大医疗责任罪”。至于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中争议不大,如理论界一般均认为“应构成重伤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笔者对此表示认同,对该部分内容不予赘述。
[1]朱秀恩,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2]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许峰及福建省长乐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健雪被控“医疗事故罪”案媒体均有广泛报道,在此不予详述。南方某市人民医院儿科医生被控“医疗事故罪”案报道很少,具体涉案医院及涉案医生不便公开,其案情是2岁患儿陈某因扁桃体肿大就诊,接诊医生予“非那根”注射处理,患儿随后出现抽搐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行医疗损害鉴定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