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所有

1.国家所有

持归国家所有态度的,认为人防工程一方面属于国防建设的重要部分,因此其功能决定了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来行使,另一方面,人防工程能够在平时为经济生活提供场所,融入经营,又体现了人防工程的社会经济属性。因此持归国家所有态度的理论主张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使用权可与所有权分离,由单位个人依法使用。

关于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的地方性规定,2004年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大代表的复函《关于人大代表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中就有所体现。该复函回复称,开发商一旦卖出其开发的房屋,就不再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主体的主体地位,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而国家为鼓励开发商修建防空地下室,为开发商的建设提供了减让土地出让金、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条件,应视为国家对防空地下室进行了投资,因此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归国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