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短期内,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仍然是困境重重。一方面因为中国的家族信托起步较晚,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法律环境不足,行业管理经验薄弱。相比信托业务发达的国家,中国信托业赖以生存发展的法制基础十分脆弱,《信托法》没有体现信托的本义,侧重于对信托业的限制,且缺乏配套法律制度。要想谋求家族信托的健康发展,必须健全信托法制,全方位理顺信托业的管控思路,改善信托业的法律环境。
从信托行业自身发展角度来看,家族信托在我国仍是一个新兴事物,目前信托机构对家族信托仍缺乏一定的研究能力,既缺少深入的理论研究,也没有形成良好的研发模式与盈利模式,这是家族信托实践操作难度大的一个很大原因。[18]在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环境下,行业应加强产品研究能力,充分利用已有客户资源,先从简单的、法律法规保障到位的资产开始开拓家族信托业务,进行产品探索。
[1]罗锦祥,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朱苏晓,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2]张恒:《家族信托在中国民营企业股权治理中的应用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第11页。
[3]“家族信托:财富传承蓝海”,载英大金融网。
[4]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借势增长破浪前行:2014年全球财富报告》。
[5]姚冬琴:“‘家族信托’在内地兴起:5000万元起步”,载《中国经济周刊》。
[6]李东楷:《我国非资金财产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海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页。
[7]胡玉莹、何历奇:“适合中国‘家族办公室’的全球税务管理”,载《经济沙龙》2014年第1期,第91页。
[8]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观念的扩张与中国〈信托法〉的机遇和挑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https://www.daowen.com)
[9]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3页。
[10]张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第113页。
[11]于海涌:《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12]孟强:《信托登记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7页。
[13]王赫:“中国式家族信托暗藏法律风险”,载《法治周末》。
[14]谢玲丽、孙琳玲:“家族信托:放弃所有权的控制权安排”,载《中国律师》2014年第3期,第75页。
[15]袁吉伟:“生命周期、财富传承与家族信托——长期视角下的家族财富发展研究”,载《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年第10期,第55页。
[16]张淳:《中国信托法特色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36页。
[17]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
[18]谢玲丽、孙琳玲:“家族信托:放弃所有权的控制权安排”,载《中国律师》2014年3月,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