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社会调查制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出庭陈述制度
刑事诉讼中有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原则,检察院和法院需要直接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正当性和可靠性的审查。如果社会调查报告只需以书面形式呈交检察院、法院,却无调查报告制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出庭陈述,当调查结论和建议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利时,涉罪未成年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证诘问,这无疑限制了涉罪未成年人的辩护权。社会调查制作人员通过宣读社会调查报告,控辩双方可以围绕社会调查的主体资质是否适格、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调查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发问核实,社会调查制作人员通过回应双方争议进而解释说明,从而帮助法官对报告结论作出采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