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多手转租引发的纠纷中,代偿抗辩权的权利主体
2026年02月12日
二、在因多手转租引发的纠纷中,代偿抗辩权的权利主体
多手转租的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在经营性房产的租赁关系中。对于多手转租的情况,到底是每个转租环节的次承租人都可以行使代偿抗辩权,还是最后的实际使用人才能行使该权利,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出租人会将所有转租人、承租人一并列为被告,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只能是作为实际使用人的次承租人才能行使该项权利。理由一,从立法的本意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本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所述,之所以从法理上完全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作出代偿抗辩权的规定,原因在于现实中,次承租人往往已完全履行了转租合同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其对前手承租人的行为无法控制,无法预测前手承租人可能的违约,如果允许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次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其生活或经营始终处于提心吊胆的境地,为此有必要作出代偿抗辩权的规定,为次承租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途径。基于以上立法理由,可以看出该规定保护的是作为实际使用人的次承租人的生存或经营利益。而在多手转租中,并未实际使用的其他转租人,其参与租赁合约的目的往往是谋取承租与转租之间的利益差额,并不像实际使用人一样与租赁房屋密切相关。理由二,从保护出租人的角度出发,出租人往往很难知晓实际使用人之外的转租人,如果赋予每一手转租人代偿抗辩权,将使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受到很大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