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及国内海上保险领域,条款统一化程度非常高,条款基本大同小异,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并无太多选择

(三)国际及国内海上 保险领域,条款统一化程度非常高,条款基本大同小异,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并无太多选择

海上保险领域是一个国际化程度很高的市场,相应地各国保险公司的条款趋同化程度高,条款基本大同小异。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系世界各国海上保险法的范本,且伦敦至今也是世界上海上保险业的经营中心以及海事仲裁诉讼中心。在保险条款领域,也是如此,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及《协会船舶保险条款》(ITCH)不仅在英国本土而且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很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制定海上保险条款时也以它为范本。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世界几个重要的海上保险市场主要使用英国协会保险条款,比利时的安特卫普保险市场也经常使用英国协会保险条款,美国海上保险商协会(AUMI)制定的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条款基本仿照英国协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则是仿效英国1982年的协会保险条款制定。[9]

下文具体比较下中国几大财产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下除外责任规定。根据笔者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各保险公司备案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查询,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对除外责任规定如下:“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大地保险、国寿财险、阳光财险、安邦财险、华泰财险这些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于除外责任条款的规定和人保上述规定居然是一字不差,完全相同。笔者就外资保险公司的上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又进行了进一步查询,发现丰泰保险、太阳联合保险、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三星财产保险、日本财产保险、现代财产保险等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措辞和上述人保条款也是完全一致。

就ICC(A)1982年版本关于“一般除外责任条款”和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下除外责任条款而言,二者实际上也是大同小异。

因此,笔者认为,鉴于投保人在我国海上保险市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或者船舶保险,各大保险公司关于除外责任条款的规定可以说没有差别,那么投保人对于除外责任条款并没有选择的机会。比方说,投保人赴A保险公司投保,对A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条款不满意,转而去B保险公司,而B保险公司和其他各保险公司就该险种的除外责任范围都相同。那么,投保人只能面临保与不保的选择,而不是面临选择哪个保险公司的抉择。通常投保人不会因为免责条款的存在而放弃投保,那么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对于投保人是否投保并没有影响。

再者,就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格式保险条款而言,笔者认为根本无须就保险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比如以ICC(A)条款而言,其并非是某个具体的保险公司制定,按照通常的投保流程,投保人选择ICC(A),保险公司予以承保,意思表示经过要约和承诺过程达成一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保险条款的选择,是投保人选定,投保人理所当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ICC(A)条款的内容,否则投保人去投保一个自己陌生的保险条款,应当承担由于其对保险条款不熟悉带来的风险。换言之,在投保ICC(A)等非保险人制定的国际标准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投保人熟悉和了解该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