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与银行保理业务的比较分析

(二)应收账款质押与 银行保理业务的比较分析

目前,应收账款融资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转让买卖应收账款,主要指保理,即银行购买应收账款,提供短期融资;一类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主要指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渠道主要是银行保理。“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规避收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例如: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在国内销售,其年销售收入中约有一半是应收账款。国内某银行对其应收账款进行了无追索权“购买”,为该公司发放贷款注入资金,促进了该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然后由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

虽然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都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标的进行的融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

1.所体现的法律性质不同。应收账款质押后,出质人仍然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但应收账款叙做保理后,银行取代原债权人以受让人的身份成为债权人,其性质是一种债权的买卖。

2.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体现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而保理业务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债权(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上”,[5]银行是直接向企业购买应收账款,按标的应收账款一定的比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购买其应收账款,并通过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贷款。

3.所体现的利益和实现方式不同。应收账款设立质押后,贷款人并不承担账款的管理和收账服务,而且在债务人未发生违约之前,债权人是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的,只有当债务人不偿还主债务违约时,债权人才能通过行使质押权追偿债务。而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以后,客户的信用风险通常转由贷款人来承担,并由贷款人提供账款管理和收账服务;同时,银行会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买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4.所体现的融资方的权利不同。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如果债务人违约不清偿主债务,那么债权银行即便不执行质押,也有权向债务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保理业务中,银行在购买应收账款之后,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

5.企业对账务的处理方式不同,应收账款设质后,设质的应收账款在未收回或者未被执行前,会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一直进行反映;而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一旦卖给银行,就成立一种表外业务,不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知,虽然应收账款质押在一些方面与很多己有融资模式相似,但是其独特性使得应收账款质押不能被其他权利形式所涵盖。同时正是基于其独特性我国《物权法》才对其予以规定,使其得以对我国的经济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