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申报、接受反垄断审查的法律后果
2026年02月12日
(四)不依法申报、接受反垄断审查的法律后果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于应申报反垄断审查的中外合营企业项目,如合营者未依法申报或在审查期间擅自实施合营,反垄断局将依法责令合营者及合营企业停止实施合营、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合营前的状态,并可以对责任方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15年9月29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对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百视通”)和微软公司(以下称“微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查明,2013年10月1日百事通与微软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1家合营企业,从事游戏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活动。其中,百视通持股51%,微软持股49%。2014年6月,反垄断局接到举报称,该交易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反垄断局立案调查后认为,(1)百视通与微软设立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2)交易双方未在合营企业设立前向商务部申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反垄断局对百视通与微软设立合营企业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考虑到百视通和微软在被举报后对设立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进行了补报,并能积极配合反垄断局的调查,最终商务部决定对百视通和微软分别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5]此案从反面印证了新设中外合营企业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关系,及不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法律上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