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内容对比

(二)医疗 事故 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内容对比

1.“两高”将该罪确定为“医疗事故罪”是基于当时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适用的法规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时并不存在其他医疗鉴定形式。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开始实施。从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及“医疗事故以外的赔偿纠纷”并适用不同的鉴定模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医疗过错鉴定”二元制鉴定模式就此开启。2010年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逐步被“医疗损害鉴定”取代,现不仅法医鉴定机构,各级医学会也纷纷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2.“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主要内容上有哪些异同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情况、材料提交、鉴定过程等一般性说明及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及医疗事故等级等实质内容。“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内容目前没有国家层面的规定但有地方性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书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提交材料、鉴定过程等一般性说明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伤残等级等实质性内容。”从二者对比可以看出,它们在程序性规定上基本一致,实质内容上均包含了“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医疗过失(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内容,而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中无;但后者有“伤残等级”内容而前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