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劳工权益,《劳动合同法》义不容辞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即旗帜鲜明地确定其立法价值倾向,即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注:在《劳动合同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在正式生效的文本中确定了此单保护的原则),也是劳动者据以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武器并用以和资方进行博弈。对于强调并称《劳动合同法》没有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声音,这好似鸡蛋里找骨头,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相左。
虽相存相依并追求劳动关系的和谐,但毕竟劳资双方仍是对手博弈,无论在博弈中的胜负或得失,对于来自资方对《劳动合同法》的意见,虽可理解,但也要充分注意其利益诉求等所致的倾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