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中规避风险的建议
2026年02月12日
(四)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中规避风险的建议
因为承包人根据相关合同有义务向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和与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支付相关款项,为了规避风险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包人在工程结算的时候可以代承包人直接付款给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和材料出卖方、设备出租方。当承包人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不向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和材料出卖方、设备出租方支付相关款项时,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和材料出卖方、设备出租方就可能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款项。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发包人最好在工程结算中代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给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和材料出卖方、设备出租方,如组织人员当面向工人发工资,监督拨付材料费等,做到专款专用。
当然,在发包人代承包人付款的情况下,其实是让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和材料出卖方、设备出租方付款的义务由发包人代为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包人与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和材料出卖方、设备出租方发生合同法律关系。特别是对于材料出卖方、设备出租方,在发包人代承包人向材料出卖方、设备出租方付款的情况下,发包人实际上是没有义务向该第三人付款的。第三人以发包人向其支付部分款项为由,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毫无根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没有区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关系,并以发包人向第三人付款为由,判决发包人与承包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处理是错误的。因为除非有法律的特殊规定,否则合同的相对性是必须遵守的。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关系是两类法律关系,不能突破,不能混淆。(https://www.daowen.com)
[1]胡正方,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