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产生及其优势

(二)债务人自行 管理模式的产生及其优势

《破产法》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基本原则,因此往往由法院指定中立的管理人来管理和支配债务人财产,以确保债务人财产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债权人。上述理由对于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唯一目的的破产清算程序是毋庸置疑的。但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具有本质的区别,重整程序要达到的终极目标是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避免破产清算带来严重的社会负面效果,相比于单纯的公平偿债,重整具有更高的社会目标——重振企业,这就需要通过有效的经营管理带领破产企业走出困境,这是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产生的根本原因。而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能力上的缺点则是债务人自行重整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接管企业的经营管理存在以下的问题:

第一,管理人欠缺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经验。虽然破产管理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法律及财务上的知识,但毕竟未参与过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情况也不了解,特别是现今社会掌握着大量业务和财产的公司,对管理者的经营能力要求非常高,非不擅经营之道的人可以胜任。相反,与管理人对比下,债务人在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及经验上更具优势,更有希望使企业重生。

第二,管理人接管模式会导致重整成本的增加。分配价值最大化始终贯穿公司重整制度的各个阶段,这要求制度应当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的保持和增加,应当有利于降低重整成本。由于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和业务经营需要具备专门的技巧,在接管企业及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更多的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消耗更多的财产和人力资源,增加重整的成本。

所以在破产重整程序当中,基于重视效率的原因,利用债务人经营管理优势的自行管理模式应运而生。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是美国《破产法》的首创,它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发挥债务人对企业与经营情况熟悉的优势,减轻重整程序对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冲击,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在企业经营恶化、濒临破产边缘之际,债务人如果意识到能在重整程序中继续掌握企业的管理权,主导重整程序,将有利于鼓励债务人尽早自行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从而避免因重整申请迟延而导致的企业财产减少,终因失去了重整的基础而走向破产清算。

我国在新《破产法》中也规定了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同样是考虑到债务人更熟悉经营和财务状况,由债务人来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提高重整成功的几率。再者,我国还欠缺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队伍。以德国为例,德国的职业管理人要经过六种专业资格考试,并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一般的中介机构不能担任管理人。相反,我国目前的管理人队伍尚欠缺相应的能力与经验,各地区在册的管理人候选机构良莠不齐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概不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而任由法院指定的不熟悉企业内部状况的管理人主导重整,是难以提出符合破产企业实际情况的招商引资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这将严重影响重整的法律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