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讨论

(二)集体讨论

对此类案件,承办检察官按照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及性格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和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及其作案的目的和动机等进行社会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意见给公诉科决定。公诉科科长对承办人提出的意见有否决权,决定需要不起诉后,将案件提交公诉科集体讨论。经公诉科集体讨论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汇报分管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对公诉科的讨论意见有否决权,若同意则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委会讨论该议题时,需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多方面因素,从挽救、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最后决定是否不起诉。检委会的决定需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