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瑕疵及完善建议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瑕疵及完善建议

第一,适用范围不合理。仅仅规定对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没有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此外,该适用范围也比较笼统,没有区别对待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笔者以为,将过失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作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合理。

第二,适用条件不充足。仅仅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三个适用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而没有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条件之一,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为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里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将刑事和解的立法精神融入未成年犯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之中。另外,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有些狭窄,可以考虑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https://www.daowen.com)

第三,考察期限规定针对性不强。新刑诉法设置了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但是这四项规定不具有针对性。笔者以为,除此之外,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增加“禁止令”的内容,即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禁止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而可以减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不良因素接触,有效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实现监督效果、矫正效果、预防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