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付款责任
2026年02月12日
(一)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例如,实际施工人或者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但承包人拒绝付款,这时实际施工人或者分包人可以把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时诉至法院。但是,如果发包人此前已经将全部工程款都支付给了承包人,那么发包人在工程价款范围之外将不对实际施工人或者分包人承担责任。这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或者分包人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发包人对于总包人、分包人须及时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以避免受到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追究。关于发包人对于工程款支付责任的承担有三种情况。第一,发包人与总包人结算并付清了工程款项,那么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没有权利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就不须承担向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第二,发包人只向总包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那么发包人仍有责任在剩余工程款范围内向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第三,如果发包人没有及时与总包人结算和付款,那么发包人就要承受不确定的风险,因为发包人不能得知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对于材料和设备的花费,很可能在不确定的范围内承担不利的后果。(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发包人要及时向总包人结算工程款并付款,将自己承担责任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