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综上,大数据时代,人们已从单纯的数据收集转向深入分析及挖掘数据价值,而自动化分析技术的发展更使海量的数据分类、剔除、关联佐证等工作变得轻而易举。在此背景下,允许个人享有在信息不再满足被收集时之用途、不必要或陈旧等情形下的“被遗忘权”已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尽管如此,作为科技产业尚待发展的国家,仍有必要对“被遗忘权”予以审慎界定,以平衡言论自由、大数据创新对信息的利用需求,避免对科技产业造成过于严格的束缚。
[1]许杰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大数据时代”,http://baike.baidu.com/link?url=CguEWJhG-jhA3A0pdx1YJ9Y1K95hKJLP068OCpx-8kywKXfs1odTYsd_Ilyj9pF1N93qiRcSmzZYoMuscNTnc_GuTjilvyDA1_eIEUmPqB1O#reference-[1]-15364100-wrap,访问日期:2015年5月26日。
[3]“大数据时代下的大数据到底有多大?”中国大数据网,http://www.thebigdata.cn/QiTa/8608.html,访问时间:2015年5月26日。
[4]陈昶屹:“被遗忘权——欧美国家利益暗战利器”,载《法律与生活》2014年第13期。(https://www.daowen.com)
[5]苑雪:“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载《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6]欧洲法院:“谷歌必须尊重用户‘被遗忘权’”,http://tech.sina.com.cn/i/2014-05-14/09469378010.shtml,访问日期:2015年5月28日。
[7]李璐璇紫:《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遗忘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8]“你违章贴条,我赔罚款”,搞出“贴条险”的创业是不是疯了?载新芽网,http://newseed.pedaily.cn/201503/201503121319557.shtml,访问日期:2015年5月27日。
[9]单磊:“平衡的悖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http://bennyshl.baijia.baidu.com/article/50693,访问日期:2015年5月27日。
[10]西姆松·加芬克尔:“发错东西了怎么删?”,载《科技创业》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