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产品供给质量、鼓励
技术创新,与劳动合同法中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制度关系密切
纵观国内外经验,在法律上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技术创新成果本身出发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对掌握技术创新成果的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和限制就业的方式进行保护。
前者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问题,并非本文论述主题,因此不作展开。后者是指在支付补偿费的前提下,对离职后的员工就业范围进行限制,禁止其到竞争对手工作,以达到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目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竞业限制”。
目前,我国一方面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对企业技术改造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不够,关于竞业限制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威慑力,恶意挖人现象层出不穷,企业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辛苦研发出来的技术创新成果常常轻易就被竞争对手获取,导致很多企业技术创新动力不足。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限制已有明确规定,只要严格执行就可以解决威慑力的问题,进而达到保护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但是,实践证明,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显然是不完善的,具体哪些方面不完善,下文将有详述。